对《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10-16 00:00:00浏览次数:10258次来源:科技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部署和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为便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理解和执行《通知》,回应社会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关切,财政部教科文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1.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总体考虑。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要求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并对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开展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就是要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
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集聚了大量高层次人才,承担了大量国家科研任务,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是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主要有: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挤占了工资总额基数,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等等。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针对这些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一切有利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切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全社会创新活力,一切有利于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升,作为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着力点,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积极回应科技界的呼声,研究制定了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改革措施。经国务院批准,三部委印发了《通知》,标志着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正式启动。
这次改革的总体考虑是:一是从一切有利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出发,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成果管理新模式;二是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设计改革措施,为单位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松绑加力,让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好实现;三是注意与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合理衔接,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实际,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改革。
2.与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试点政策相比,《通知》有哪些重要突破?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2013年9月,改革试点实施范围从中关村扩大到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主要内容:一是简化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将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改为由单位自主处置、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的,仍按原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是将处置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改为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从实际情况看,试点政策虽有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激励不足、通过拆分科技成果方式规避审批和收益上缴义务等问题。
《通知》与中关村试点政策相比,有两方面的重点突破:一是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对外投资、许可等使用事项的审批纳入了改革范围,取消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二是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更为重要的是,《通知》对改革进行了系统设计,纵深拓展了改革范围,从一切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出发,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新模式,还对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建立规范、合理、有效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落实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许可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等都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3.在赋予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方面,《通知》有哪些改革措施?
科技成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比如,当中央级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转让科技成果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中关村的试点政策简化了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将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改为由单位自主处置,报财政部备案。
考虑到科技成果必须在应用中才能产生价值,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确定性等不同于单位其它资产的特点,为从根本上解决近些年来高校、科研机构反映的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审批问题,《通知》改革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制度,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所有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4.在如何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方面,《通知》有哪些新规定?
科技成果的定价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个难题。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钥匙”。由市场决定科技成果交易的价格,既能够真实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因此,《通知》规定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同时,为防止交易双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通知》要求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科技成果最终成交价格。此外,涉及科技成果评估的,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5.在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管理改革方面,《通知》出台了哪些新举措?
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许可所取得的使用收入留给单位,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如转让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进一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让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受益,并着眼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长远考虑,《通知》规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收入不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支配。
6.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方面,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通知》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现行法律和政策文件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奖励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如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对奖励制度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现行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在部分单位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影响了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保障现行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的落实,《通知》规定:一是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的分配权利授予单位,试点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二是单位的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三是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四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7.为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试点单位的工资管理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按照现行有关政策,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单位用于科技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并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来核定。为避免单位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对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挤占,影响单位落实奖励制度的积极性,《通知》规定,单位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8.在取消对试点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审批后,相关政府部门如何加强对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监管,《通知》建立哪些新制度?
在取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日常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在结合国内实际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通知》建立了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试点单位各个层次相互衔接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通知》规定,试点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此外,《通知》要求,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境内使用,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管理制度。
9.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通知》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长,涉及面广,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努力,主动转变职能,积极改进管理方式。一是建立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为解决目前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分散在多个部门管理、没有建立统一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不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问题,《通知》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科技成果信息库要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的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二是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要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明确应用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移转化义务,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三是单位主管部门要将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对机构及人员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四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10.《通知》对试点单位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高校、科研机构作为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权责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这也是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
《通知》规定:一是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二是单位要规范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三是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四是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私自转移转化、低价处置科技成果、违法从事关联交易等行为。